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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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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赖保护的民法体系 -凯发官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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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论信赖保护的民法体系 丁 南∗ 目次 一、 信赖的价值与保护的途径 (一) 信赖之于个人与社会的价值 (二) 信赖保护的方法 二、 信赖保护的民法哲学 (一) 信赖保护与法的安全价值 (二) 以“自由意志” 理论为基础建构的传统民法信赖保护体系 (三) 以“社会利益” 学说解说现代民法的信赖保护体系 三、 现代民法信赖保护的制度体系 (一) 权利失效制度对于信赖的保护 (二) 通过合同责任对于信赖的保护 (三) 信赖利益赔偿对于信赖的保护 (四) 外观主义对于信赖的保护 一、 信赖的价值与保护的途径 (一) 信赖之于个人与社会的价值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离不开信赖。 信赖, 是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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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赖保护的民法体系 丁 南∗ 目次 一、 信赖的价值与保护的途径 (一) 信赖之于个人与社会的价值 (二) 信赖保护的方法 二、 信赖保护的民法哲学 (一) 信赖保护与法的安全价值 (二) 以“自由意志” 理论为基础建构的传统民法信赖保护体系 (三) 以“社会利益” 学说解说现代民法的信赖保护体系 三、 现代民法信赖保护的制度体系 (一) 权利失效制度对于信赖的保护 (二) 通过合同责任对于信赖的保护 (三) 信赖利益赔偿对于信赖的保护 (四) 外观主义对于信赖的保护 一、 信赖的价值与保护的途径 (一) 信赖之于个人与社会的价值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离不开信赖。 信赖, 是社会生活的基础。“信” 作为人的重要属性, 古今中外莫不视之为大。《论语》 中“信” 作为描述品德的词汇, 其出现的频率(38 次) 虽低于“仁”(109 次) 与“礼”(74 次), 但高于其他。有学者认为, 即使是儒家文化的核心“仁”, 其本质也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2] [1]“信” 之于一个社会的重要, 可以见诸社会学家齐美尔下面的这段话: “没有人们相互间享有的普遍信任, 社会本身将瓦解。 几乎没有一种关系是完全建立在对他人的确切了解之上的。 如果信任不能象理性证据或亲自观察一样, 或更为强有力, 几乎一切关系都不能持久……现代生活远比通常了 解得更大程度上建立在对他人的诚实的信任之上。” “信就是所望之事的实底, 是未见之事的确据”( 《圣经· 新约》 希伯来书第 11 章第 1 节)。 信产生于宗教、 伦理、 习俗等那些与现代化无关的资源中。信, 积极地把本我与本我以外的世界连接起来, 并使外在的世界与本我的预期相一致。 信, 使我们能够预测将来, 因而生活变得有计划和有秩序; 信, 带来开放与接纳, 也带来合作与建设。 “一旦破坏了相互信任, 那么, 所有合作势必崩溃, 势必倾向于中断, 因为[3] [4] ∗丁南(1971~), 法学博士, 深圳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讲师。 [1]在《论语》 中, 其他的作为描述品德的词汇的出现频率, 如“善”(36 次)、“义”(24 次)、“敬”(21 次 ) 、“勇”(16 次 ) 、“ 耻 ”(16 次 ) 。 [2]张维迎: 《信息、 信任与法律》, 生活· 读书· 新知三联书店 2003 年版, 第 9 页。 [3] [美]弗朗西斯· 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 彭志华译, 海南出版社 2001 年版, 第 5 页。 [4] [美]弗朗西斯· 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 彭志华译, 海南出版社 2001 年版, 第 9 页。